每年的12月份,居民们都会收到一张来年的特殊“年历”:每月的日期都由黄、绿、蓝等不同的颜色来标注。在“年历”的下方注有明:每一种颜色代表哪一可以扔何种垃圾。“年历”上还配有各种垃圾的漫画,告诉人们不可燃的垃圾都包括哪些,可回收的垃圾都包括哪些,使人一目了然。有了这张“年历”,在这一年里,人们都要按照“年历”的规定日期来扔不同的垃圾。
刍议日本垃圾分类处理中的新变化及其启示
二、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因素
1、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内在因素
首先,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饶传统观念一般认为垃圾就是废物或无用的东西,这与“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的环保理念大相径庭。而造成观念偏差的根源则在于价值评判的依据不同。
其次,环保意识落后。有些居民对工厂排放的污气、污水深恶痛绝,对区周边建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垃圾填埋场感到不能接受国外称之为“邻避现象”,而对自己投放垃圾的行为则缺乏思考,认为家庭垃圾的污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更不能将环境问题与自身行为相互联系,提高垃圾分类行为的自觉性。环保意识落后与居民环保知识缺乏、环保教育不足有直接关系。
最后,“经济人”偏向。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上个人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自然导致集体利益的增加,但造就理想秩序的必要前提是人之行为在受自私自利的“魔鬼”驱使的同时也受到富有利他心、同情心的“使”的熏陶。在城市垃圾管理中,居民的经济人理性并不能自然地消除外部性问题。在城市垃圾分类标准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会对他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并且不会因此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居民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政策,减少垃圾量,降低污染,节约资源,其正外部效应产出所承担的成本如时间、金钱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如减免垃圾费,存在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偏离。如果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政策,虽然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但自身付出成本也较少,且不会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惩罚,这样也会造成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之间的偏离。在双向激励驱动下,居民的经济人理性选择就是放弃执行垃圾分类政策。
2、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外部因素
首先,宣传教育不深入。有学者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困境作了专门调查,认为“宣传力度不够”的居民占788%,排在第一位[9]。另一项调查显示,70%的网友表示垃圾分类标准不明确。宣传教育不足的根源存在两个方面: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断扩大,在晋升激励机制的鞭策下,地方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置于首位,对环境保护及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持“底线”策略,在中央与上级政府不追究、地方社会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更倾向于消极地供给公共产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涉及居民数目众多、监督任务大,政策执行成本高,加之官员任期较短,这种投入并不如显性GDP指标那样会给官员带来增值效应;其二,在地方管理中,政府更愿意是制度主义的拥趸者。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问题,很多行政官员致力于寻求最优的政策,认为最优的政策自然导致最好的结果,而公众环保教育、环保价值观、环保责任涪环保习惯等的培养几乎成为可以逾越的部分,这种“短路式的捷径”选择过分关注垃圾管理的末端控制和直接效应,反而导致理性政策设计与政策预期效果的脱配。
其次,部门管理不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公民等多方主体。2011年4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6个政府部门。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着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政府职能分化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明确权责意识,但政府部门分化不是不可逆的单向运作过程,实践证明,部门数量与部门协调的难度成正比。在宣传、教育、税收、补贴、规划、评估等方面,各部门由于利益差异和管理权限的分割而相互推诿、相互牵制,使垃圾分类管理的协调成本增加,也潜在地导致了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困境。
最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手段。但遗憾的是,在历史上,人们对垃圾处理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和分类管理都作了规定,但总体上,原则性规定较多,更多地发挥良向性作用,对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义务、责任、管理环节、投资、监督等方面则较少涉及,操作性不强。2011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建设任务、建设要求、收运网络、部门分工、收费制度、激励机制、宣传教育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积极的指导和政策依据。但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仍不够详细、明了,组织领导、监督机制、责任机制、财政投入和保障措施也不够清晰,各城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刍议日本垃圾分类处理中的新变化及其启示
二、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因素
1、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内在因素
首先,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饶传统观念一般认为垃圾就是废物或无用的东西,这与“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的环保理念大相径庭。而造成观念偏差的根源则在于价值评判的依据不同。
其次,环保意识落后。有些居民对工厂排放的污气、污水深恶痛绝,对区周边建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垃圾填埋场感到不能接受国外称之为“邻避现象”,而对自己投放垃圾的行为则缺乏思考,认为家庭垃圾的污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更不能将环境问题与自身行为相互联系,提高垃圾分类行为的自觉性。环保意识落后与居民环保知识缺乏、环保教育不足有直接关系。
最后,“经济人”偏向。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上个人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自然导致集体利益的增加,但造就理想秩序的必要前提是人之行为在受自私自利的“魔鬼”驱使的同时也受到富有利他心、同情心的“使”的熏陶。在城市垃圾管理中,居民的经济人理性并不能自然地消除外部性问题。在城市垃圾分类标准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会对他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并且不会因此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居民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政策,减少垃圾量,降低污染,节约资源,其正外部效应产出所承担的成本如时间、金钱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如减免垃圾费,存在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偏离。如果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政策,虽然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但自身付出成本也较少,且不会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惩罚,这样也会造成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之间的偏离。在双向激励驱动下,居民的经济人理性选择就是放弃执行垃圾分类政策。
2、影响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外部因素
首先,宣传教育不深入。有学者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困境作了专门调查,认为“宣传力度不够”的居民占788%,排在第一位[9]。另一项调查显示,70%的网友表示垃圾分类标准不明确。宣传教育不足的根源存在两个方面: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断扩大,在晋升激励机制的鞭策下,地方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置于首位,对环境保护及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持“底线”策略,在中央与上级政府不追究、地方社会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更倾向于消极地供给公共产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涉及居民数目众多、监督任务大,政策执行成本高,加之官员任期较短,这种投入并不如显性GDP指标那样会给官员带来增值效应;其二,在地方管理中,政府更愿意是制度主义的拥趸者。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问题,很多行政官员致力于寻求最优的政策,认为最优的政策自然导致最好的结果,而公众环保教育、环保价值观、环保责任涪环保习惯等的培养几乎成为可以逾越的部分,这种“短路式的捷径”选择过分关注垃圾管理的末端控制和直接效应,反而导致理性政策设计与政策预期效果的脱配。
其次,部门管理不协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公民等多方主体。2011年4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6个政府部门。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着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政府职能分化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专业化趋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明确权责意识,但政府部门分化不是不可逆的单向运作过程,实践证明,部门数量与部门协调的难度成正比。在宣传、教育、税收、补贴、规划、评估等方面,各部门由于利益差异和管理权限的分割而相互推诿、相互牵制,使垃圾分类管理的协调成本增加,也潜在地导致了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困境。
最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手段。但遗憾的是,在历史上,人们对垃圾处理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和分类管理都作了规定,但总体上,原则性规定较多,更多地发挥良向性作用,对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义务、责任、管理环节、投资、监督等方面则较少涉及,操作性不强。2011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建设任务、建设要求、收运网络、部门分工、收费制度、激励机制、宣传教育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积极的指导和政策依据。但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仍不够详细、明了,组织领导、监督机制、责任机制、财政投入和保障措施也不够清晰,各城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